美国人权组织起诉拜登在加沙“未能阻止种族灭绝”
纽约一个公民自由组织起诉乔·拜登,称其未能根据国际法和美国法律阻止以色列在加沙进行种族灭绝。
宪法权利中心(CCR)代表几个巴勒斯坦团体和个人提出申诉,声称以色列的行动,包括“大规模屠杀”、针对民用基础设施和强制驱逐,构成种族灭绝。CCR表示,1948年的反种族灭绝国际公约要求美国和其他国家利用其权力和影响力来阻止杀戮。
诉状称:“作为以色列最亲密的盟友和最坚定的支持者,作为其最大的军事援助提供者,以及以色列是二战以来美国累计对外援助的最大受援国,美国有办法对正在对加沙地带的巴勒斯坦人民实施种族灭绝行为的以色列官员产生威慑作用。”
该诉讼在加州联邦法院提起,要求法院禁止美国向以色列提供武器、资金和外交支持。法案还要求美国总统、国务卿安东尼·布林肯(Antony Blinken)和国防部长劳埃德·奥斯汀(Lloyd Austin)“在他们的权力范围内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以色列对加沙地带的巴勒斯坦人民犯下种族灭绝行为”。这些措施包括敦促以色列结束对加沙的轰炸,解除对该地区的包围,并防止强行驱逐巴勒斯坦人。
2004年,该委员会在美国最高法院赢得了一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确立了美军在关塔那摩湾监狱关押的囚犯的权利。该委员会表示,哈马斯10月7日的越境袭击,造成约1200人死亡,200多人被绑架,并没有为以色列对加沙的袭击规模提供法律依据。以色列对加沙的袭击造成11,000多名巴勒斯坦人死亡,其中包括4600名儿童,并使150万人流离失所。
这起诉讼发生之际,国际刑事法庭正在调查以色列和哈马斯涉嫌犯下的战争罪。但法律学者表示,种族灭绝是一种更难证明的罪行,他们质疑总统是否可以被迫发现以色列正在实施种族灭绝,因此有义务采取行动。
比尔?克林顿(Bill Clinton)总统拒绝承认1994年卢旺达对80万图西族人的系统性谋杀是种族灭绝,以逃避干预的法律义务。他后来向卢旺达人民道歉。
1948年的公约是在大屠杀之后制定的,它将种族灭绝定义为“意图全部或部分摧毁一个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公约第一条要求包括美国在内的签署国“防止和惩罚”种族灭绝。
该诉讼列出了以色列采取的一系列行动,该委员会称这些行动相当于对巴勒斯坦人民的种族灭绝。这些问题包括平民死亡的规模、系统性的集体惩罚和“剥夺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
该组织表示,以色列命令100多万巴勒斯坦人离开加沙的家园,以及以色列政治和军事领导人使用的语言,相当于呼吁实施种族灭绝。该诉讼指出,本雅明·内塔尼亚胡引用了《申命记》:“你必须记住亚玛力人对你所做的,我们的圣经说,我们确实记得,我们正在战斗。”
CCR的诉状称:“在圣经中,上帝命令消灭亚玛力人的男人、女人、孩子和动物,学者们将这条命令描述为‘神圣的种族灭绝’。”
诉讼称,以色列高级官员表示“意图摧毁加沙地带巴勒斯坦人的生活”,其中包括马根·加桑·阿利安,他说:“人类动物必须被这样对待。”加沙将没有电,没有水,只有破坏。你想要地狱,你就会得到地狱。”
CCR援引国际法院的一项裁决称,各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手段”来防止种族灭绝。
“根据国际法,美国有责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防止种族灭绝,”该诉讼称。
“然而,被告一再拒绝使用他们明显和相当大的影响力来为以色列对加沙的大规模轰炸和全面围困设定条件或限制。尽管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以色列的政策旨在对加沙的巴勒斯坦人口造成大规模伤害,包括创造生活条件,通过全面围困,甚至面对包括数千名儿童在内的死亡人数不断增加,但他们还是这样做了。”
人权委员会表示,美国最近重申理解并同意防止和惩罚种族灭绝的义务。
“当美国在国际法院介入乌克兰针对俄罗斯的案件时,就像该法院之前所认定的那样,美国明确承认,一个国家‘一旦得知,或在正常情况下应该知道,存在发生种族灭绝的严重风险时,就有了预防的义务和相应的行动义务’,”诉状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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