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议会提交的《毒品依赖法案》修正案
吉隆坡:周二(7月2日),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夫丁将1983年药物依赖者(治疗和康复)法令修正案提交国会一读。
除其他外,拟议的修正案试图区分对药物或物质依赖者和滥用者的解释。
修正案草案写道:“拟议的法案还试图将治疗和康复的范围扩大到药物或物质依赖者或药物或物质滥用者。”
新的第6a条已被提议,允许裁判官在康复主任的建议下,在给予滥用药物者陈述机会后,允许滥用药物者接受治疗和康复。
药物或物质依赖的个人也将有资格获得同样的待遇。
药物或物质依赖者或滥用者也可以申请接受自愿治疗。
康复主任会根据测试结果,决定申请人是否在康复中心、服务中心或私人康复中心接受治疗及康复,为期不超过两年;或者在社区里,在警官的监督下。
根据对第9条的拟议修正案,嫌疑人的监护人或有理由相信未成年人是毒品或物质依赖者或滥用者的人也可以申请对未成年人进行治疗和康复。未成年人必须在更生官员面前出示。
如康复主任有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亦须一同参加治疗和康复计划。
监护人或家长如果不遵守规定的条件,将被处以最高5000令吉的罚款。
根据第21条,监禁或拘留期间将被视为治疗和康复期间。
其他修订是针对第21条,其中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的监禁或拘留期间可视为在社区或康复中心或服务中心接受治疗和康复的期间。
同样重要的是,如果个人被命令接受治疗,他们可以在康复或服务中心服完剩余的监狱或拘留期。
该法案写道:“在监禁或拘留期间,依赖毒品或物质的人或滥用毒品或物质的人应接受康复主任的治疗和康复。”
所涵盖的物质范围将包括《1952年毒物法》附表3所规定的精神药物和甲苯。
条例草案预期会在今次会议上提交二读。
赛夫丁在6月30日表示,自愿来到康复中心接受治疗的个人将被直接转介给国家反毒局(AADK)的康复官员,他们将进行尿检,并确定他们是否需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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